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推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建立保障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计划拟订、组织协调、典型选树、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将文明行为要求纳入行业规范,治理行业内不文明行为,促进行业文明建设。
第八条 单位、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
第九条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十条 推动公民积极践行下列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一)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
(三)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
(四)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
第十一条 鼓励见义勇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