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22年10月28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队房屋、文物保护以及历史建筑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建筑的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房屋安全常态化巡查制度,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以及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养老和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相关安全责任。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与各有关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查询房屋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房屋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八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含建筑幕墙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检查、维修养护工作,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三)按照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检测、鉴定,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第九条 房屋装饰装修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外立面,依法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住宅装饰装修,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楼面结构变动许可。
申请房屋楼面结构变动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确认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变动设计方案。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涉及房屋楼面结构变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许可决定内容进行施工,并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