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2024年10月30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