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条例
(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备与本市网络餐饮服务市场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运营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及时将相关人员信息书面告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的经营活动主页面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