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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来源:南通人大  发布时间: 2025-02-06  字体:[ ]

南通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17年12月25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引进和培养

第三章  人才评价和使用

第四章  人才激励和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在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才发展工作应当遵循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市场导向、分类施策、扩大开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转变人才管理职能,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市人力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外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才发展的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第六条  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  人才引进和培养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分类标准,定期发布人才开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等信息。

对人才分类标准未涵盖的人才,可以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行业协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进行认定。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引进人才奖励补贴制度,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跟奖、跟补等方式,在引进人才投入、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企业引进的全职工程技术关键人才、重点领域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优先纳入市、县(市、区)重点人才计划。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进世界一流的顶尖人才团队,可以简化程序、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本市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博士后科研人员在本市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本市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与海外相关机构开展联合办学、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合作。

对引进高层次外国专家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工薪补助或者项目资助;对引进外国专家获得国家、省级项目支持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对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平台、海外研发机构、海外人才工作站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人才以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形式来本市创新创业。

市外人才或者团队被本市有关单位聘请短期从事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人才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开发园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研究院所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引进和培养人才,共享科研设备设施。

经认定的企业研究院、协同创新研究院、院士工作站,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